• 帖子
  • 日志
  • 用户
  • 版块
  • 群组
帖子
  • 1323阅读
  • 0回复

[周边民情]卤味中加了当归?这家超市被判赔10倍!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帖
199
金币
963
威望
0
打卡
连续1天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9-11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用当归熬汤、炖汤有些商家为了增添风味及“养生功效”还会在卤料中加入中药
但你知道吗?
包括当归在内
有些中药是被明确规定
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

[attachment=644244]

消费者徐先生就因吃了加了当归的卤味后拉肚子状告厦门一超市和生产商要求“退一赔十”!

近日厦门思明法院发布了这起由卤味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吃完卤味后开始拉肚子
男子状告超市:加了当归

原告徐先生起诉称,之前他来厦门旅游,经当地朋友推荐,在厦门一家连锁超市购买了1849.8元的卤味作为伴手礼,包括卤鸭、卤牛肉、卤牛筋、卤牛肚
    购买后,徐先生返回家乡,将其中一部分卤味分送给亲戚朋友,自己也留了一些在家中。
[attachment=644243]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但徐先生没想到,他吃了这些卤味后开始拉肚子,第二天还去了医院就医,花费医药费65元。
    
回家后,他仔细查看发现在厦门购买的卤料配料中均含有当归的成分

徐先生查询后发现,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定,当归作为中药可以作为配料进入保健品,但却被明确规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而上述卤品作为普通食品,其配料表中却均含有当归    因此,徐先生来厦门向思明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他起诉要求超市和卤味生产商共同退还1849.8元,同时支付10倍的赔偿金


超市:
符合传统习惯,病菌也没超标

不久前,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时,被告超市表示,日常生活中大家普遍使用当归熬汤、炖汤,已形成传统食用习惯。另外,依据专业机构的检测,徐先生所购买的商品符合《酱卤肉制品国家标准》,食品中的致病菌也没有超标
    退一步说,即使商品不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被告超市也并非基于明知而销售,在徐先生提出相关争议前,超市对生产商的相关商品配料包含当归不符合有关规定一事毫不知情,并非在明知情况下仍继续销售案涉商品。
    而且,被告超市在采购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检查义务,向供应商索证索票。根据生产商出示的《上市凭证》及《检测报告》,超市有理由相信案涉商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依法进行销售。而且,在争议发生后,超市已经立即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因此超市无需向徐先生支付赔偿金。
    被告超市还说,徐先生无法证明其入院治疗是由于使用案涉商品所致,即使为食用案涉商品所致,亦无法证明是由案涉商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本案的另一位被告生产商某工贸公司,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
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

经查,消费者徐先生从被告超市购买的卤品配料均包括当归、桂皮、八角、花椒等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原卫生部也曾出台专门的目录,将当归纳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并未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所以,思明法院认为,徐先生购买的卤牛肉、卤牛肚、卤牛筋、卤鸭,其外包装标明袋标明的许可证号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却添加了只能作为保健品原料的当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虽然被告提供的四份检测报告可以证明上述食品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四个项目达到相关项目的检测标准,但是这并不足以证明讼争产品已经全面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一审判决还指出,《食品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也对该目录进行公布,被告超市作为销售商,本着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主动关注,以不知情为由没有依据。
    在此情形下,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法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因此,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超市和生产商退还货款1849.8元,同时支付赔偿金18498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attachment=64424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含当归的食品,就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

律师解读



据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可获十倍赔偿”的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表现比如: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限量规定超标了;严禁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添加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不符合要求,等等。

那么究竟哪些原料是可作为食品生产哪些不能呢?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整理了出来大家可要留心哦~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能用于食品生产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PS:卫生部2012年发布公告,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作为新资源食品。 公告指出,用于食品的人参须为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食用部位为根及根茎,食用量每天不得超过3克。同时,人工种植的人参其卫生安全指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食品就更不行了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网友评论

SLHXZ:那当归牛肉汤……


彦宁:以后只能在保健品店里喝牛肉汤了!牛肉店要小心了!


哔哩哔哩跳跳糖 :不是啊,四月买的卤味,六月中旬吃……


该了改了:从小吃到老,啥事也没有,没听说过吃当归中毒的。


tarryKnight : 传统民俗保留比较好的地区一般这种情况比较多,我也管不了广大群众爱吃而且觉得是补药的心,欢喜就好。


暮雨春风花浪漫:炖肉炖鸡都不是要放当归吗,从小吃到大,也许是他自身问题。






来源:海峡导报 、厦门日报、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善语结善缘,恶语伤人心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