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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民情]醉驾入刑第八年,全国案件数量跃第一, 醉驾定罪有了新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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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乐清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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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巡查酒驾。乐清公安交警供图


  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八年,全国案件数量跃第一。截至昨日,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市范围内共查获酒驾1370件(其中醉驾6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2%。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醉驾的认定和处理的刑事政策做了一些改动,尤其是《纪要》中的不起诉标准,引来市民关注。
  为此,乐清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乐清市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及法律专业人士,为市民做全方位的解读。
  受理危险驾驶罪案同比增两成
  通过分析今年1-9月份酒驾人员,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数值从高到低决出乐清十大“酒头人”,其中夺得“魁首”的毛某某,酒精含量高达369mg/100m,是醉酒驾驶标准的4倍多。
  2019年以来,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继续保持酒驾查处“5+2”“白加黑”24小时不间断的力度。从全天24小时查获酒驾数量分布来看,每天19时至22时查获酒驾的数量较多,午间12时至14时查获的酒驾数量也不在少数,其他各时段的酒驾查获数在低位运行。30岁至39岁年龄段驾驶员酒驾高发,酒驾女司机呈现增长趋势。市区宁康西路(良港路至双雁路段)、旭阳路(双雁路至良港路段)为酒驾查处高发路段。
  与此同时,今年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524件527人,同比增长20%,其中起诉294件296人。

  专业人士带您全方位解读《纪要》

  近日,记者请浙江名隽律师事务所叶乐一律师分析了《纪要》中关于醉驾认定和处理的一些新变化。
  “总的来说,《纪要》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醉驾进一步从宽处理,回归理性打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叶乐一整理了《纪要》中部分与此前规定有变化的地方。
  ●呼气超过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
  立案标准之变化。呼气超过80(即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需紧急就医除外)。此前是血液酒精检测达80mg/100ml才立案刑拘。
  强制措施的变化。公检法各环节到期未结案先取保再审,不再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但是从程度上来说,监视居住更严重一些,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相对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即可。
  耍小聪明的要严惩。这是关于诉讼证据要求的变化。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并逃跑导致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之前此情形不作为从重情节。也就是说,对这类耍小聪明的,要严惩。
  ●“超过180mg/100ml就不能缓刑”被去掉
  刑事处罚上最为重大的变化就是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就不能缓刑”的标准。另外还有一些小变化,比如:
  1.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
  2.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以前是140mg/100ml);
  3.10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说明情节显著轻微,此前无此条);
  4.摩托车醉驾18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此前标准是160mg/100ml以下);
  5.电动车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原则上不作犯罪处理。
  6.明确醉驾但不移送审查起诉后或者撤案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

  ●酒后将车开出停车场交由代驾不算醉驾

  此前很多人对醉驾中的“道路”概念不甚清晰,提出一些不明白的地方,比如已经叫了代驾,但是代驾找不到车库,那么由喝过酒的司机将车开出车库交由代驾,这个过程算不算醉驾?

  《纪要》再度明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有市民疑惑:如果代驾送到小区门口,酒后的车主要求自行开车进小区,如果这个时候在小区里撞了人闯了祸怎么论?因为小区、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头的“道路”,所以均不能以关于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来论罪,而是根据受害人的伤亡情况,用“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
  《纪要》还提出,治理酒后驾驶,要运用好“枫桥经验”,公安机关要督促酒吧、KTV、饭店在门口对禁止酒后驾驶作出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语音提醒,办案机关要通过法制宣传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

  惩治醉驾犯罪应该宽严相济

  2011年,针对后患无穷的醉酒驾驶,我国法律正式将醉驾入刑。醉酒驾驶被列入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的情形,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的要点是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只要求驾驶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不要求情节恶劣及造成危害后果。《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体现了我国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纪要》的施行,“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发布纪要”。
  《纪要》还提到: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查部主任郑晓鹏告诉记者:这份《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典型案例
  在路中央逗狗玩

  凌晨1时36分许,乐清交警市区中队民警巡逻过程中,经过乐清市区金溪路与百珍路交叉路口时,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停在路口,车辆左侧两扇车门打开着,男子陈某在车旁走来走去。据陈某现场介绍,他驾车经过时差点撞到路上小狗,于是下车查看情况。他发现有三只小狗,因为特别喜欢狗,就将后侧车门打开,想着将小狗哄上车带回家养。与男子交谈过程中,民警闻到男子身上散发阵阵酒味,怀疑其存在酒驾嫌疑,于是对男子采取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高达2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范畴。事后,经过对陈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部门依法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弃车逃离又折回

  凌晨,乐清交警组织警力在市区宁康西路宋湖村附近路段开展夜查行动。凌晨1时许,一辆白色轿车在距离检查点数十米外,执勤人员发现异常时,车内人员已经纷纷下车逃离现场,现场只留下一辆轿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内。执勤人员随即向带队领导汇报情况,准备安排拖车拖离车辆。约10分钟后,一名男子偷偷靠近车辆,随后启动车辆驾车离开,执勤人员迅速靠近拦截,将再次弃车逃跑的驾驶员逮个正着。现场,民警对驾驶员采取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范畴。事后,经过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该驾驶员为:97mg/100,属于醉酒驾驶。目前,该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部门依法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链接
  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
  8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大家谈」

  “醉驾一律入刑”理解不准确

  “醉驾”入刑标准为何调整?更多醉驾不受刑罚,是与时俱进还是会让醉驾横行?相关部门与司法人员也作了解答:醉驾不起诉标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力贯彻,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将使惩治醉驾犯罪更科学更合理。

  其实,早在2017年,浙江省就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此次新规对醉驾的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而“醉驾入刑”的观念由来已久。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对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则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如今,“醉驾入刑”已经8年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这一过程中,“醉驾入刑”即“醉驾一律入刑”,成为不少人脑海中的固有印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就包含了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

  此次《纪要》也提出,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乐清市法院工作人员表示,随着各地纷纷出台醉驾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新规定,外界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起诉不意味放纵犯罪

  “不移送起诉是否就相当于无罪?”对此,社会上也有质疑声,认为这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降低了‘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郑晓鹏认为,《纪要》的上述规定值得肯定,因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对于轻微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从醉驾案来看,酒精含量不高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处理的对象,而《纪要》规定对这类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或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正是为了从程序上体现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政策要求。

  不移送起诉以及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法外施恩放纵犯罪,也没有降低“醉驾入刑”的威慑力。“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意味着刑事法律程序的终结,但不意味着肇事者不受处罚。” 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除刑事处罚之外,还会有其他如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作为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的配套方式,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惩罚、震慑作用。

  在叶乐一看来,之前关于醉驾犯罪的规定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的不是太明确,《纪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在规定呼气超过80mg/100mg一律刑事立案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了不得从轻判处缓刑的8种情形,这显然也是一种处罚的明确,不是对醉驾处罚的从轻。从现状来看,醉驾属于犯罪已经深入人心,如今这种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且醉驾一旦被刑事立案,即使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仍然要有一个处理过程,威慑力也很大,足以让绝大多数人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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