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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虹桥]危害食品安全 63案90人获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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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09-21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偏偏有这么一少部分人,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9月,乐清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保健药品)案件犯罪一审案件63件,涉食品案件46件,涉药品(保健药品)案件17件。判处罪犯90人,其中2018年27件39人,2019年18件28人,2020年至今18件22人。

据介绍,这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案件涉及食品生产、流通等多个环节,犯罪涉及食品范围较广,主要以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主,包括馒头、蛋糕、豆腐、鸡爪、鸭脖、麻辣烫等。肉类产品也有危害食品安全情况,牛肉、羊肉检测出禁止添加的瘦肉精,有贩卖病猪肉的。今年贩卖禁止食用的织纹螺被查获并被定罪的案件就有十几件。其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类型比较集中,在小型加工场所、家庭作坊里进行非法生产的个体户、私营业主、流动摊贩占比较高,文化层次普遍较低。另外,涉及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问题较突出,随着淘宝、微商等购物方式的普及,淘宝、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重灾区,表现为通过网络方式销售,或通过网络渠道进货。

据悉,乐清法院对涉危害食品安全的被告人均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他们的头顶架起高压线,预防、抑制他们重蹈覆辙。如案例中的制作售卖的豆腐内含苯甲酸计一案中,乐清法院禁止被告人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6个月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案例中的饲养的牛含“瘦肉精”一案,乐清法院禁止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与此同时,乐清法院还通过新闻发布平台多渠道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舆论氛围,动员、引导全社会的力量关注食品安全,共同为减少和杜绝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而努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市民们也应要注重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提高辨别食品安全的能力。在选购食品时,要仔细查看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特殊标识(如保健食品的“蓝帽子”标识),注意配料、保质期、产地等信息,尽可能地在社会声誉较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的零售商处选购食品。市民在购买食品后,要养成留存购物小票、索取发票的习惯,保存和经营者交涉的证据,索赔请求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市民也可通过举报、诉讼等方式维权,例如拨打12315寻求帮助,也可直接提起诉讼。

案例:制作售卖的豆腐含苯甲酸

2019年5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在其经营的豆制品加工小作坊内,制作豆腐时超范围使用苯甲酸钠并予以销售。经现场抽样检查并鉴定,被告人吴某生产销售的豆腐中检测出苯甲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含量达0.682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吴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饲养的牛含“瘦肉精”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明知山东省的活牛禁止进入浙江省内的情况下,仍将其该村背面的养牛场的17头牛及该村其中一养牛场的4只牛,合计21头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牛贩卖给他人。该21头牛被乐清市农业局查获,并进行“瘦肉精”成分检测,发现其中7头牛尿检呈阳性。

被告人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例:售卖织纹螺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卢某在乐清市蒲岐镇娄浦村海涂上捡得织纹螺,回家将其煮熟后,在明知织纹螺是国家禁止销售的情况下,他仍于次日在乐清市城东街道牛鼻洞菜市场里售卖。当天,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乐清市公安局派出所联合检查时,发现并抓获被告人卢某,并当场扣押织纹螺5.895公斤。经鉴定,卢某销售的织纹螺为半褶织纹螺。

卢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乐清日报 |记者 叶泱程 通讯员 纪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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