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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民生]乐清00后大学生多次篡改女生高考志愿!竟然是因表白被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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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2-26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2001********,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表白被吴某某拒绝,出于报复心理,于2020年8月25、26日高考志愿填报期间,非法获取吴某某高考志愿填报平台的账号密码,在乐清市**街道**村家中使用其笔记本电脑,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篡改吴某某的高考志愿,并将吴某某的志愿填报状态选择放弃。吴某某发现后,恢复其高考志愿填报,陈某某又改成放弃,多次相互放弃、恢复志愿后,陈某某于8月26日17时许将吴某某志愿填报的登录密码更改,导致吴某某在填报志愿时间规定内,无法提交恢复高考志愿,最终结果为放弃高考志愿填报。吴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报警,经民警联系,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于2020年8月28日下午决定恢复吴某某8月25日10时42份填报的高考志愿,并于8月29日成功恢复。2020年8月30日被害人吴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数据、谅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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