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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虹桥]家人被自己的车撞了,保险公司拒赔,看法院怎么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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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4-12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女子被自己的车撞了,保险公司以车辆被保险人不属于事故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可否?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20989.88元。

2019年9月28日,林某驾驶轿车载着女儿和母亲郑某在平阳县水头镇某道路上行驶,车停下后,郑某率先下车,想将外孙女从车中抱出,谁料因林某操作失误,车辆向后滑动,直接从郑某的左脚压过,造成其受伤。

事故发生后,郑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医诊为左足外伤伴感染、左趾骨骨折、左趾甲床裂伤、左趾伸肌腱断裂,共花费医疗费10039.88元。经鉴定,评定其误工、护理和营养期限分别为135日、60日、90日。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郑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遭到拒绝,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189.88元。

法官了解,原来涉案车辆登记在郑某名下,保险公司认为郑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即被保险人,不属于事故第三者,才拒赔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对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法院予以采纳。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确定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本案中,林某属该车投保人郑某允许的驾驶员,郑某在事发时系在车外活动,应不属该车上人员。那么林某在驾驶车辆造成郑某伤害时,被保险人应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林某,郑某当时应处于第三人地位。故郑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的范围。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郑某保险金20989.88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维持原判。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 李伟康

通讯员 慕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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