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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民生]教师有偿补课、办班如何处理?乐清有了明文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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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5-19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各学区(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乐清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教育局
2018年5月16日

乐清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师良好形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浙教基〔2010〕127号)和《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温教发〔2016〕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为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五)教师委托他人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行为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违规办班补课:

(一)教师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节假日时间,在校或者租用校外场所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辅导的;

(二)教师参与家长或者家长委员会、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集体补习活动的;

(三)其他应当视为违反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精神的办班补课行为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处理处分种类:

(一)组织处理

1.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取消各类荣誉称号或待遇;

4.低聘或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5.调离原学校;

6.待岗处理,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待岗三个月到两年处理,教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7.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8.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组织处理可以选择上述若干类型并处。

(二)行政处分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开除。

第六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有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当事教师给予校内批评教育当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二)有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三)有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并且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两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原工作岗位

(四)有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当事教师予以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两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并按照管理权限责令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单位)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部门予以党纪处分

(二)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三)浙江省特级教师,名师、“三坛”(教坛宿将、教坛中坚、教坛新秀)获得者、学科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四)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本学校(本单位)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补课问题管理不力,群众反映不断并经查实的,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或建议免去有关领导职务,在全市范围内对学校予以通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或者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免除学校干部党政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本规定第三、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乐清市教育局。

抄送:温州市教育局,乐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乐清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印发

离线西米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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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8-05-26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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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8-05-27 来自: 江西省吉安市
规定是规定,没有用的,我两个小孩还是一样补课,费用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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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语结善缘,恶语伤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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