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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民情]原乐清某知名大酒店法人,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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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1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乐清一名被执行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置之不理,却在拿到几十万的介绍费后,将钱用于行贿,而不是偿还债务。
[attachment=648390]
 11月20日,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石某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乐清法院林向光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乐清检察院潘勇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attachment=648391][attachment=648394][attachment=648395][attachment=648392]
  石某,1971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乐清市柳市镇人。原系乐清某知名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查明
行贿罪事实
  2015年4月,被告人石某为感谢时任乐清市市政工程建设办公室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郑某(已起诉)在其代理招投标的上海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乐清市虹桥片区二级、三级污水网管工程HDPE双壁波纹管、PE实壁管采购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在郑某家里送给郑某10万元,郑某予以收受。

串通投标罪事实
  2016年下半年,时任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郑某在乐清市清江镇、南塘镇、芙蓉镇、仙溪镇污水处理二、三级管网工程HDPE双壁波纹管采购项目开标前告知被告人石某该项目即将进行招标。被告人石某为谋取利益遂联系上海某管业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郑某则为上海某管业有限公司设置有利的评分标准。2016年10月21日,该项目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上海某管业有限公司以867.880607万元的价格中标。事后,被告人石某非法获利21万元。被告人石某为感谢郑某在其代理招投标的上海某管业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清江镇、南塘镇、芙蓉镇、仙溪镇二、三级管网工程HDPE双壁波纹管采购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在郑某家里,送给郑某15万元现金,郑某予以收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
  2014年9月15日,本院以(2014)温乐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乐清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石某应支付被害人张某货款1816848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4年12月16日生效。因乐清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张某申请于2015年1月19日执行立案。2015年4月,被告人石某在收取上海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介绍费30万元现金后,而未将款项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




[attachment=648393][td=1,1,2.0000%]
[td=1,1,92.3800%][td=1,1,100.0000%]
  乐清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石某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石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石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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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判决


  据此,乐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被告人石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乐清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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