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乐清市公安局依法侦查,杜绝冤假错案
尽快释放在押被冤嫌疑人万昌荣的紧急报告
报告人:金丽蕊,女,汉族,1959年9月10日出生,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虹桥镇南岳乡里渔村。(系万昌荣之母)
万昌荣(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被乐清市公安局刑拘,2006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乐公交车肇字(2006)第0081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昌荣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路右行人周晓龙受伤,其中周晓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2006年10月11日左右以交通肇事罪将万昌荣刑事拘留,2006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从表面公正的法律文书,却掩盖了被冤枉的穷人家孩子替公安交通中队的肇事原凶顶罪的事实真相!杨卫杰,男,27岁左右,是乐清市交通局虹桥中队的工作人员。当晚就是杨卫杰驾驶肇事摩托车,后座有其情妇杨建珍(坐中间)、万昌荣(坐最后排)两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致周晓龙受伤,万昌荣受伤致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而杨卫杰凭自己的工作关系,一方面串通现场的自己亲友帮助做伪证,证实坐在后排的万昌荣是开车的人,一方面利用职权与交警经办人员串通渎职,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交通肇事法律责任推给万昌荣。最终导致农民孩子万昌荣被立案羁押,杨卫杰自己却畏罪潜逃,成为与本案不相关的人!
公安部门对万昌荣开始刑事侦查后,调查取证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产生很多错误。但尚未引起经办单位的重视,仍将万昌荣羁押在看守所,且报批执行逮捕。继续走下去将会产生冤枉好人,放纵坏人,制造冤假错案的可怕后果。为证明万昌荣的冤情,报告人本着刑事案件重证据的角度,从证据角度罗列以下事实:请有关部门督促乐清市公安局依法认真查清本案事实真相,杜绝冤假错案尽快释放在押被冤嫌疑人,或者从事实出发准予对万昌荣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一、相关证人在对公安调查时做了伪证:
1、杨卫杰,明明是自己开车发生事故,但为了逃避责任,嫁祸于万昌荣。在事故发生当晚,杨卫杰亲口对万昌荣母亲讲自己是交通队的人,所有事情都能摆平,已经安排好了。吩咐万昌荣哥哥万昌勇,叫他承认肇事的摩托车是自己正月买的,万昌勇觉得事关重大没有承认。
2、杨建珍,女,是杨卫杰的情妇。事发时坐在摩托车的中间,即杨卫杰身后。再后面是万昌荣,他们三人坐一辆摩托车。当时杨建珍去公安做证时,证明万昌荣是摩托车的驾驶员。万昌荣母亲随后去问她,叫她凭良心做人,做假证要判刑。当时她才偷偷对万昌荣母亲讲,确实当时是杨卫杰开车,当时万昌荣母亲把现场谈话做了录音。可以佐证。
3、徐海霞,女,是杨建珍朋友。杨卫杰和杨建珍长期同居在徐海霞家。徐海霞可以证明杨建珍做了伪证后心里很惧怕,想到公安里自动投案改回证词。但被杨建珍的大姑子劝住叫她别自投罗网,虽然其大姑丈一直劝她去投案,但最终杨建珍还没去公安部门自首。除徐海霞外,还有三人在现场也可以证明这个事实。报告人请求再次对杨建珍进行调查。
4、王明放和周连芬夫妇,是当晚万昌荣、杨卫杰等人喝酒处的酒店老板。可以证明当时开车出去的时候,是杨卫杰开车。还可以证明杨卫杰与其亲友商量叫万昌荣顶罪,串通作伪证等事实。受害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也到饭店老板处调查,得到的结论也是杨卫杰驾驶摩托车离开饭店。
5、受害人周晓龙家属根据自己的取证和判断,均全部认定是杨卫杰开车。认为公安交通部门包庇罪犯,私放杨卫杰,官官相护,聚众冲击公安机关,其中有两名亲属被打伤住院。事情还没处理。
综上,报告人认为:乐清市公安局在对万昌荣交通肇事罪的侦查刑事案件,纯属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放纵真凶,冤枉好人。导致万昌荣被羁押已经一个月有余。也不准许万昌荣取保侯审,严重侵犯了万昌荣的合法权益。在当地也引起了极大的民愤,造成不稳定因素。
因此,特具文报告,请上级部门实施法律监督,督促乐清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全面彻查,不放过一个可疑线索,对做伪证的人追究相关责任,惩治真凶,释放无辜。或者为了减少负面影响,立即对万昌荣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