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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主要指将特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洗钱通常是有预谋性的多人集体犯罪
但在很多情况下,洗钱的参与方 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加入其中, 认为自己只是按照需求办事赚钱 而已,直到被发现时为时已晚。 2021年7月13日, 由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涉嫌洗钱罪,经市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徐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过程 27岁的徐某某是乐清人,是一个二胎妈妈。2020年6月的一天深夜,徐某某正睡得香甜,“快起来,快起来,零点几嚟!银行卡解封嚟!起来转钱了!”老公小林急急忙忙将睡得迷迷糊糊的徐某某摇醒。徐某某清醒后,在小林的指导下,成功将小林卡里的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里。
为什么要在深夜转老公卡的钱呢? 原来,这是一张被公安机关冻结的银行账户。 2018年,小林的父亲,也就是徐某某的公公老林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老林一直使用其儿子小林的银行账户来收支违法犯罪赃款,因此老林被抓后,小林的银行账户就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当时,刚生完二胎的徐某某和小林夫妻,无业在家也无经济收入,生活拮据。2020年6月的这天深夜,小林突然收到自己被冻结的银行卡扣款的提示信息。信息显示这张银行卡被支付宝代扣还款了两笔网贷。 这意味着,他的这张银行卡被解封了!小林十分兴奋,但他也担心到了早上办案人员会发现银行卡解封后重新办理冻结手续,于是连忙将睡梦中的妻子徐某某叫醒,通过徐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移赃款。 “我当时睡得迷迷糊糊,我老公把我叫醒说他的银行卡解封了,然后把卡里的钱转到了我的支付宝里。”作为儿媳的徐某某在明知这张银行卡是因供其公公犯罪使用而被冻结,却仍同意小林将卡里的12.7万元赃款转到自己支付宝,并用该笔资金在电商平台购物,以及将赃款经过多人、多次转账最终汇至其持有的他人的银行卡内,完成了转移公公老林赃款的“洗钱”操作。 没过多久,办案人员很快发现这张银行卡内的涉案资金被转移,便迅速采取措施展开侦查,将徐某某洗钱的行为予以刑事立案。归案后,徐某某筹资将12.7万元退回司法机关。 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涉案银行卡之所以出现解除冻结的情况,是因冻结期满后,侦查人员未及时续冻而产生的疏忽,故检察机关向相应的侦查机关发送侦查监督通知书,监督其及时履职。 最终,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小林因此事以洗钱罪被法院判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徐某某也作为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Law检察官说法实践中,我们身边的洗钱行为不是影视剧演绎的那样高度组织化、专业化的大金额、大批量、大频次洗钱,往往是涉案人员家属和好友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权威和刑事诉讼的敬畏,明知亲友已经涉案仍然通过各种途径转移、隐匿赃款、赃物,最终自己也身陷囹圄。在亲友涉刑时,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如实陈述赃款、赃物去向,而不应心存侥幸帮助转移隐匿赃款、赃物,扰乱司法秩序。
来源:乐清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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