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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网封面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12日0时许,费某某在乐清市某街道足浴店内,以498元的价格为张某某提供“**”服务。费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费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12日0时许,在乐清市某街道,张某某接受费费某某提供的“**”服务,并支付费用498元,张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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