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乐清虹宝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22日,当事人未经许可,自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温金路**号南面人行道上设置一台换电柜,经测量,占道面积为0.48平方米,该行为已影响市容及行人通行。
行政处罚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