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春运模式也已经开启。辛辛苦苦忙碌一年,终于可以回家跟家人过个喜庆的团圆年了。然而对于郑某来说,今年的团圆年会过得有些曲折。
2018年1月17日,郑某驾驶自有的一辆厢式货车沿国道从温岭往乐清方向开过来。经过乐清市南塘镇的时候,在南塘镇老街非法向商店出售烟花爆竹,被南塘镇安监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经调查,郑某是温岭泽国人,平时以出售生活日用品为生。因近段时间来生意惨淡,又加上年关将近,便打起了出售烟花爆竹的注意。2018年1月16日,郑某在温岭某地购进烟花爆竹30余箱,利用自己的厢式货车一路往乐清开过来,沿途看到小商店,就上前兜售烟花。至南塘镇老街兜售烟花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在,郑某可能面临15日以下拘留、罚款2-10万、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
执法人员问及郑某是否知道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郑某回答道:“知道是知道,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想着自己小心一点,应该不会被抓。后悔不已啊。”
相关法律知识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2.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乐清市安监局在这里提醒大家:年关将近,大家在过一个祥和、喜庆的团圆年的时候,尽量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如果要买烟花爆竹请到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店购买。有发现非法出售烟花爆竹制品的,请及时通知当地安监所等监管部门,以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