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逢知己千杯少,朋友聚会喝点酒很正常,酒后不开车,很多驾驶员也都能做到,然而仍有少数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在喝酒后依然驾驶车辆。朋友酒后驾车不仅要劝说,更要阻止,可在泰顺打工的湖北籍张某甲不仅不劝阻,还将车交给醉酒后的朋友开,结果一个醉驾被刑拘,一个将车交给醉驾人员成共犯。
3月23日张某甲得知朋友张某乙来乐清虹桥曾某家玩,于是从近200公里外的泰顺县驱车前往乐清市虹桥镇,晚上8时许三人终于相聚。所谓酒逢知己千杯少,当天晚上三人在虹桥钱家垟村曾某家喝起了酒,期间张某甲和曾某喝了不少泸州老窖。
酒后,曾某准备在镇上帮张某甲和张某乙找一家宾馆住下。由于对虹桥路况不熟悉,准备驾驶车辆的张某甲将车钥匙交给了曾某,曾某二话不说,拿起钥匙,带上张某甲和张某乙开始在镇上寻找。当车辆途经虹桥镇时代广场前路段时被正在设卡的乐清虹桥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曾某的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同时,经血液检测,曾某的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24日,曾某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然而,民警在谈话过程中发现张某甲存在将车钥匙交给曾某的行为。在调查取证后,民警确认张某甲在明知曾某醉酒的状态下,仍将车钥匙交给曾某,属共犯。
27日,张某甲也因将车交给醉酒后的曾某驾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且帮助犯的行为定性从属于实行犯。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该起案件也是温州市首例将车交给他人醉酒驾车的车主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案件。
#交警提示#酒后不仅要做到自己不开车,也要劝阻酒后的家人和朋友不要开车,更不能将车交给酒后人员驾驶或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否则很有可能触犯刑法。@温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