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扫黑办昨日发布通报,9月21日,温州中院对陈康旭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桩自今年年初以来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全市第一桩公开开庭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终于审结生效。
该案共涉及10项罪名,40名被告人,其中有6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名被告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全案共判处罚金145.7万元,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陈康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陈康旭自1999年以来,以不断实施违法犯罪为手段,逐渐扩大自己在乐清市虹桥镇、蒲岐镇、南岳镇一带的影响,特别是在2008年5月5日刑满释放以后,他先后网罗、控制、操纵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康旭及其组织成员聚众赌博,抽取头薪,并插手当地的建筑工程、KTV等行业,使用暴力、恐吓、威胁或其他手段,经常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以来,该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聚众赌博、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其违法犯罪或有不同意见的群众,陈康旭及其组织成员多次通过蒙面持刀砍人、放黑枪、打砸财物等暴力行为进行报复,给当地群众心理造成极度恐惧。(政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