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帖子
  • 日志
  • 用户
  • 版块
  • 群组
帖子
  • 3067阅读
  • 0回复

[虹桥民生]雁荡山收费站,一车主酒后坐在副驾室,被罚!原因竟是……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yy18
 
发帖
*
金币
*
威望
*
打卡
连续1天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1-15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近日,车主林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喝酒后没有碰方向盘,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attachment=629988]

日前,温州高速交警一大队在雁荡山收费站开展酒驾、毒驾专项整治行动。当天22时36分许,民警准备对一辆浙C号牌的白色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停车的方式十分奇怪,疑似司机直接用手刹进行制动。


于是民警让司机仇某先熄火然后下车。“你的车怎么回事?是不是引擎有问题,先下来看看。”在成功引导司机下车后,民警立即要求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林某(车主)拿出车钥匙。但林某声称自己是车主,并已经喝了酒为理由,拒绝交出钥匙。


随后民警对司机仇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仇某此时开始心虚,多次假装吹气,还狡辩自己就是这么吹的。经民警现场教育后才配合执法,其酒精测试仪呼气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随后民警将仇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


经民警深入调查取证,仇某驾驶的车辆确属林某所有,证实了车主林某就是该起危险驾驶罪案的共同犯罪。


经办民警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其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显然,林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第三种情况。


“目前,仇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林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也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此,交警提醒广大车主,以后见到朋友喝酒开车一定要劝阻,而且千万不能乘坐,否则都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善语结善缘,恶语伤人心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