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今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标准)将正式实施,不戴头盔骑电动车上路要受到处罚。
在2019年3月31日前,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车主,完成新标准实施前的备案登记,所有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使用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同时,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限量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赠送安全头盔。
从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无牌无证上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依法扣留;对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一律按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理;对驾驶人和乘坐儿童不戴头盔、走快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载人等重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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