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犯罪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毒瘤”,对黑恶犯罪惩治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是反映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的“晴雨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进行时,昨日,乐清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黑恶犯罪案件,6人被判刑。
参与黑社会组织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3岁的被告人陈某安,曾经是陈某某等40人(已判刑)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一员。
2011年至2012年,陈某安觉得陈某某社会地位强势,便加入陈某某的犯罪组织,以娱乐场所玩乐等方式在社会上混迹,并充当陈某某的“小弟”,平日负责帮陈某某开车、跑腿打杂,并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名被害人受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某安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当庭判决陈某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霸王搬运队栽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全、丁某球、丁某森、瞿某迪、朱某尧等人为垄断虹桥镇某村搬运业务,成立搬运队,其搬运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并规定该村的企业不得自行找人搬运,如发现企业私自搬运,便组织人员以上门阻止搬运,要求企业将搬运业务交由搬运队负责,或者要求企业向搬运队支付“辛苦费”后由企业自行负责搬运。经查明,5名被告人多次参与强迫交易犯罪活动和敲诈勒索违法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全、丁某球、丁某森、瞿某迪、朱某尧系恶势力,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法院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重拳打击黑恶犯罪
自去年1月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乐清市法院贯彻依法严惩方针,立足审判职能,对黑恶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确保上级决策部署在乐清市落实落地,为全市法治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开展专项斗争以来,乐清市法院已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集团犯罪、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19件134人,对涉黑案件24名被告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重刑率达到40.6%,通过从严、从快、从重惩处这些涉黑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有力打击了黑恶犯罪,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扫一扫 看视频
曾盼 制作
乐清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现场。王威 摄
延伸阅读
4月17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温州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一年多来,打击黑恶犯罪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并公布全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为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
陈某某等4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1999年以来,陈某某以实施违法犯罪为手段,逐渐树立起自己在虹桥镇、蒲岐镇、南岳镇一带的威慑力和影响力,特别是在2008年5月5日刑满释放以后,不断吸收成员、扩大影响、发展势力,在乐清市虹桥、蒲岐、南岳一带先后网罗、控制、操纵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以陈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陈某某及其组织成员充分利用其组织的威慑力和影响力,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聚众赌博、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攫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抽取头薪,并插手当地的建筑工程、KTV等行业,先后获得乐清湾北港区(南岳)两家沙场的干股,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同行业竞争人员,迫使同行业人员不敢参与竞争,垄断了南岳港区的沙子生意。同时通过插手他人债务纠纷、暴力威胁蒲岐一带工程项目投标方等手段进行勒索。为显示其不容挑战的地位,陈某某及其组织成员对举报其违法犯罪或有不同意见的群众,多次通过蒙面持刀砍人、放黑枪、打砸财物等暴力行为进行报复,给当地群众心理造成极度恐惧,人身安全感急剧下降。
乐清市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二年四个月间判处刑罚。
该案系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温州市第一例公开开庭审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也是中央督办案件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陈某某组织4个特征均明显,尤其是危害性特征突出,该案共涉及10项罪名,30余起刑事案件,40名被告人,缴获枪支7支,该组织的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又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互交织,破坏力成倍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周某某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早在2005年,尚未成年的周某某就伙同他人组织号称“狼狗队”的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于2008年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16年6月23日,周某某刑满释放以后,先后网罗、控制、操纵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并纵容团伙成员发展人员,扩大组织规模,迅速形成了以周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攫取经济利益,周某某及其组织成员强行插手乐清虹桥及周边一带的地下赌场,多次采取蒙面持械恐吓、语言威胁、报警举报等手段冲击、打压周边人气较旺的赌场,抢夺地下赌场的控制权,强行索要股份,或者派人到赌场索取“工资”,逐步对虹桥及周边一带的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至少20万元以上,为组织活动及成员花销提供经济支持,谋求今后更大的发展。
为了提高社会地位,周某某及其组织成员通过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其违法犯罪或有不同意见的群众,多次通过随意殴打、蒙面持刀砍人、打砸财物等暴力行为进行报复,特别是多次结伙在闹市区、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民宅等地方,蒙面持凶器打砸、恐吓群众,造成群众心理极度恐惧,人身安全感下降,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稳定。
2016年刑满释放后,周某某再次组织领导本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性质极其恶劣。法院在具体个案判处中,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对周某某等罪行严重、屡教不改的黑社会头目,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乐清市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5.8万元;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到三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
[attachment=634509]
来源:乐清日报 记者 程遥 通讯员 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