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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民情]一言不合就动手?乐清男子竟因这事被同事群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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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如箭在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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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5-29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最近,上班族郭某很是郁闷,他劝阻同事上班时不要闲聊,没想到同事一时气愤,纠集其姐夫、弟弟、老乡一起围殴自己,导致身上多处受伤。最终,这4名嫌疑人被乐清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5月25日14时许,淡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家公司内有员工因口角引发斗殴,伤者已送往医院。民警赵大宇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调取公司监控,将4名参与斗殴的嫌疑人带回派出所。
那么,这场斗殴是怎么发生的呢?



原来,该公司有规定,

上班时间禁止串岗聊天。
事发当日,
廖某在工作时间离岗,
到6楼车间找同事聊天。
郭某当场劝告,
要求廖某停止闲聊。
廖某离开后却越想越生气,
电话通知在同一公司上班的姐夫和弟弟,
再次返回6楼车间,
开始殴打郭某。



公司监控清晰的拍摄下了当时的场景,4人都拿着不同的“武器”,廖某拿小木凳,廖某的弟弟拿扫把,姐夫拿铁架子,老乡江某拿塑料盒,4人围殴郭某,导致郭某后脑勺受伤流血,双手手臂及后背多处淤青。


“通过视频,我们可以看到几名嫌疑人都比受害人郭某矮小,但其凶狠的程度却是让人心惊。”民警称。


目前,廖某及其姐夫、弟弟、老乡4人,因涉嫌殴打他人,已被淡溪派出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800元。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乐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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