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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虹桥]95人因危害食品安全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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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7-11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偏偏有这么一少部分人,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6月,乐清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63件,生效判决罪犯数95人,其中判处实刑65人,缓刑30人。
  据法官介绍,这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类型比较集中,在小型加工场所、家庭作坊里进行非法生产的个体户、私营业主、流动摊贩占比较高,文化层次普遍较低。其次,案件涉及食品生产、流通等多个环节,犯罪涉及食品范围较广,主要以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主,包括性保健品、毒减肥药、“口水油”、毒鸡爪、鸭脖、毒麻辣烫、“毒馒头和蛋糕”、毒狗肉、病猪肉、草莓农药残留等多种食品领域。另外,涉及网络领域的犯罪有所增长,随着淘宝、微商等购物方式的普及,淘宝、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重灾区,表现为通过网络方式销售,或通过网络渠道进货。
  据悉,在2018年10月之前,乐清法院对适用缓刑的涉危害食品安全的被告人均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他们的头顶架起高压线,预防、抑制他们重蹈覆辙。自2018年10月开始,乐清法院对判处实刑的罪犯也适用禁止令。
  如案例中的贩卖毒狗肉一案,乐清法院禁止被告人徐某、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案例中的微商贩卖非法减肥药一案,乐清法院禁止被告人陈某露、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周某、陈某微、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与此同时,乐清法院还通过新闻发布平台多渠道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舆论氛围,动员、引导全社会的力量关注食品安全,共同为减少和杜绝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而努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毒杀狗肉贩卖
  2017年12月份期间,徐某、吴某为贩卖狗肉,经事先预谋,由吴某驾驶车辆,徐某用弩发射含有琥珀胆碱飞镖针剂的手段,先后在乐清、永嘉等地盗窃狗,得手后二人将狗带回瑞安市塘下镇徐某的暂住处,由徐某屠宰后用于销售。经鉴定,飞镖内药水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狗肉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徐某、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10个月,均并处罚金6000元。
  案例:草莓过量施农药
  2015年9月16日,钱某在乐清市城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二亩草莓地种植草莓,曾多次对草莓使用农药。同年11月20日,为防治中柱根腐病及疫病,钱某购买“阿克白”农药(有效成分为烯酰吗啉),对草莓进行施药。
  2016年1月6日前后草莓开始成熟,钱某开始采摘草莓并予以销售。2016年1月13日,乐清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对该二亩草莓进行抽检后,钱某仍继续销售了约150公斤草莓。经检验,草莓残留农药烯酰吗啉为0.15mg/kg。后经复检,草莓残留农药烯酰吗啉为0.13mg/kg(烯酰吗啉应小于0.05mg/kg),超过标准一倍以上。
  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微商贩卖非法减肥药
  2016年至2018年7月份期间,陈某露通过非法途径从上家进购“美国红毒”等减肥药后进行推销出售,先后形成以陈某露向周某、陈某微等人供货,周某向林某、吴某等人供货的销售网络。陈某露、周某、林某、陈某微、吴某明知“美国红毒”减肥药未经任何正规部门审批,仍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向他人推销出售,从中非法牟利。经检验,查获的“美国红毒”减肥药均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酚酞、西布曲明成分。上述人员获利至少1000元至10000元不等。陈某露、周某、林某、陈某微、吴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6万元至4000元不等。
来源:记者 叶萌 通讯员 纪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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