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乐清市全民健身中心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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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规范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5〕270号)、《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浙体经〔2015〕181号)、《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局关于公布2018年乐清市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通知》(乐体〔2018〕63号)等文件精神,确定乐清市全民健身中心(指西门体育中心,下同)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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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一)乐清市全民健身中心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可根据体育设施使用特点、消费流量变化情况分期间分时段确定不同收费标准。
(二)老年人、残疾人、中小学生及身高在1.4米(含)以下的儿童实行半价优惠;全民健身日(8月8日)和元旦、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庆日当天免费向社会开放。
(三)除以上三项体育设施外,乐清市全民健身中心列入《乐清市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其他体育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
(四)乐清市全民健身中心提供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办法及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