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天成街道一民房内发现一起无证生产化妆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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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执法人员进入涉案现场时,涉案人员正在对已分装完毕的某不知名品牌“祛痘液”进行塑封,生产现场设置简单,堆放着不少未使用的外包装盒。另外,桌上放着一支装有祛痘液的针筒、未经消毒的空瓶以及一把数显款热风枪。该处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从事“祛痘液”的生产活动,现场发现的祛痘液外包装上还印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及厂址标识。经查实,此生产许可证号实为冒用他人,且早已过期,厂址也是伪造的,“有证”的化妆品实为无证生产。
另外,该处无证生产的化妆品还宣称能防止和消除疤痕、伤痕、妊娠纹,去腐生肌、修复受损肌肤等涉及疾病治疗的医疗用语,但实际并无此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市监君提醒广大消费者及爱美人士💮1、购买使用化妆品,务必仔细阅读化妆品外包装标识的生产企业信息、生产许可证号及备案号(或批准文号)等内容。可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推出的“化妆品监管”app查明真伪,查看化妆品监管动态及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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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妆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无祛疤、消炎等疾病治疗功能,若有皮肤问题,应及时就医,切勿对其违法违规宣传的医疗功能偏听偏信,理智消费,才更加美丽。来源:乐清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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