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承包商承包公共机构迁建工程室内装修工程。而在装修过程中,他却以工程招标价格较低,没有赚头为由,上网大量购买假冒品牌灯具,以次充好用在公共机构工程上。近日,乐清法院宣判该承包商童某和网络销售商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刑罚。
2016年3月22日,鹿城区的童某从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承包了某市中心血站迁建工程综合楼及实验楼内装修工程。童某认为该中心血站的招标价比较低,他便想方设法在材料的购置上动起歪脑筋。
有一次,童某在网上搜索“雷士”品牌的灯具时,发现一家网店的价格比其它店铺的“雷士”灯具价格要便宜,他便关注这家店铺,并与经营这家网店的黄某聊上。在聊天的过程中,童某发现黄某卖的这批灯具其实是假冒“雷士”品牌的,但由于价格比正品“雷士”要低好多,便决定大批量购买。经讨价还价,黄某答应每个规格的灯具再给童某便宜一点。[attachment=642988]
由于童某要的量比较大,黄某也担心会出问题,并明确告诉童某所卖“雷士”灯具是假冒的,不是正品。在得到童某说没有问题的答复后,黄某便大批量给童某发货。
童某以113033元的价格先后4次向黄某实际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雷士照明”品牌的各个品种灯具2192个,并以16.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承包的装修工程。
温州市公安局从童某承包的装修工程查获了标有“雷士照明”的假冒灯具2180个。经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的“雷士照明”灯具进行抽样鉴定,认定该批灯具均属于假冒“雷士照明”品牌灯具。经比对,查获的产品上标注“雷士照明”的商标标识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雷士照明”基本一致。
后童某、黄某被相继抓获归案,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
乐清法院审理认为,童某、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处童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3.5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来源:中国乐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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