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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民情]老人向儿子儿媳索要14万“带孙费”!法院判了!网友吵个不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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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雪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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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9-21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工作VS带孩子?
可能大多数城市白领都会面临这样一个难题
在家陪孩子收入低
上班工作孩子就无人照顾

于是,抚养孩子的重担就交到了爷爷奶奶手上不过
爷爷奶奶抚养孙子
究竟是“天经地义”还是应该有偿?

老人状告儿子儿媳:还我14万“带孙费”

几个月前,绵阳市游仙区52岁的王大妈“拉下面子”,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院,并索要“带孙费”14万余元。
2010年9月,王大妈的儿子小建和重庆人小翠生下一子,取名小华。为了让儿子和儿媳安心在外务工,孙子出生后,基本都是由王大妈在抚养,小华就读幼儿园、小学期间,也是由王大妈负责接送并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
可是,因为小两口感情不和,今年5月闹起了离婚,小翠还以双方分居长达三年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终止自己和小建的婚姻关系。

王大妈得知后,十分伤心。她认为,自己对孙子疼爱有加,这么多年来为了照顾孙子任劳任怨,一切费用都是自己在垫付,就是为了消除儿子与儿媳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在外工作,可是自己的付出却没有换来一家人的美满幸福。
伤心之下,今年6月,王大妈将小建和小翠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支付孙子这些年来的抚养费共计14万余元。

面对王大妈的诉求,儿子小建称,母亲独自抚养小孩是事实,而自己除了在2011年和2012年期间每个月拿过几百元钱外,的确并没有再支付其它费用。

而小翠则认为,在2015年年底和小建分开之前,自己是承担了小孩的开支的,并表示愿意从2016年开始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其他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凭票予以支付。

法院判决:老人应得抚养费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本案中,被告小建、小翠对于其子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对未支付小华抚养费用的期间存在争议,但根据当事人陈述至少自2016年开始小翠对其子既未监护、照料,亦未支付抚养费用,未尽到其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
在小华生父母即二位被告尚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原告王大妈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小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原告王大妈实际代二被告抚养其子,王大妈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

最终,经过法院确认,判决被告小建、小翠共同返还原告王大妈为抚养小华所垫支的抚养费近7万元。抚养孩子的困境其实这样的问题也并非个例

年轻人忙于工作
牺牲了大量的个人时间于是生育成本就转移到了老人身上

但在讲究“亲缘”的中国社会里支付“带孙费”就显得有点不近人情


网友声音:

父母可以不要,子女应该主动给。

大部分网友还是认为如果老人帮忙照看孩子还是应该要主动给父母一些补贴的

很多网友认为爷爷奶奶带孩子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父母帮忙带孩子给钱是合情合理的

还有网友说父母不要,也应该主动给

法官:

老人为子女带孩子并非天经地义

对于此次事件,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父母因生活需要在外务工而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料并不鲜见,生活不易,对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应给予苛责和非难,但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最基本或者也可以说是最低的要求。


站在另一个角度上来看,父母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而帮助子女抚养下一代往往倾尽全力,舐犊之心固然可怜可敬,但“啃老”行为亦应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因此,请记住,老人为子女带孩子并非天经地义!


@广州日报 就此发起相关话题
截至昨晚23时已有近1500人参与投票近八成人支持奶奶
另有18.6%的人支持法院审判结果

来源:绵阳晚报、四川日报、绵阳日报、@广州日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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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语结善缘,恶语伤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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