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浙江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随小编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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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attachment=64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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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结合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 各地基础养老金调整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 [attachment=64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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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 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市、县(市、区)财政全额或部分代缴。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若干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attachment=64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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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各地要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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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