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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林法官,我要把车辆交给你们,是开到法院呢,还是其他方式交给你们?
执行员:被执行车辆有指定的停车场,请你明天下午把车开到那里!
日前,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给乐清法院执行员林一锋打电话,表示要将车辆移交给法院。林一锋告诉他,把车辆开到指定的停车场,并约好交接的时间。[attachment=646443]
第二天下午,执行员来到停车场,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将车开来了,
其中一辆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显得格外醒目,经询问,这辆保时捷轿车也是当事人要移交的车辆之一。执行员发现,除这辆保时捷轿车外,还有三辆轿车和一辆小型货车。执行员一一检查了车辆状况,将车张贴上封条,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attachment=646444][attachment=646445]
执行员对车辆进行检查
原来,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卢某都是案件被执行人。法院立案后,送达给他们的除执行通知书外,还有一份《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要求他们,立即将其所有或长期使用的车辆交付给法院,拒不交付又不报告的,将依法采取征戒、制裁措施。这辆保时捷帕拉梅拉是卢某的个人用车,其他几辆车则是公司名下的用车。因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卢某都是被执行人,都有义务将车移交给法院,所以,他们便决定自觉主动交车。
对车辆进行查封[attachment=646446]
号称“史上最严执行措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五条规定: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乐清法院执行局局长朱乾介绍说:“自该《意见》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将车辆移交给法院,或者如遇特殊情况的则主动到法院说明车辆权属、使用情况。对拒不移交车辆的,法院加大采制裁措施。”
来源:乐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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