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云“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在现今的高压执行态势下,更有“借钱不还,难逃法网”。这不,永嘉一男子在案件执行期间,非但不履行债务,反而动起歪脑筋,使用小舅子银行卡号存取钱,金额达50万余元,事情败露后,一口咬定银行卡非其本人使用,但监控揭穿了其谎言。近日,该男子被永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谢某与资金出借人叶某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分九次向叶某借款合计250万元。借款后,仅支付了部分利息,谢某便拒不还款,经多次催讨无效。2017年8月,借款人叶某将其诉至法院。
2017年12月,永嘉法院判决谢某及其妻子共同偿还叶某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谢某夫妇依然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叶某申请,2018年4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期间,永嘉法院向被执行人谢某夫妇发出“两令”: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谢某仍无动于衷,既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亦不报告财产状况。
虽然对履行义务无动于衷,但在规避执行方面,被执行人叶某可真是“雷厉风行”。知道自己已经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谢某遂干脆废弃自己和老婆的银行卡不用,从小舅子处借得一张银行卡使用。
执行期间,执行人员根据线索传唤被执行人谢某,调查其使用他人银行卡一事,谢某虽承认银行卡系其小舅子所有,但一口否认自己存在使用该银行卡存取的事实。
侦查机关经多次勘察现场,调取相关银行监控记录,终于结合监控等证据,认定谢某使用小舅子银行卡存取钱事实。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谢某终于全盘招供,承认借卡规避执行事实。
经审理,永嘉法院查明,在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12月29日间,谢某持他人的永嘉农商银行卡陆续支取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均未用于偿还生效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谢某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从其持有的他人卡内陆续支取现金达50万余元,能够用于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而没有将支取的资金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