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就《通知》内容,采访了温州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获悉:我市已同步贯彻实施具体措施,并将于2月3日全面启动工伤认定特办流程,及时、优先兑现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根据《通知》以及省人社厅、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市人社局已迅速进行宣传贯彻,并于1月28号上午紧急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事项作了研究。
市人社局明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期间,不管何种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或工亡,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范围同样包括在抗击疫情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同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记者询问我市如何做好相关工伤保险保障工作?
“我们采取‘先救治后认定’的原则,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待遇”,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答复,我市被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将依法延长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具体办理流程依照《浙江省工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为使工伤保险经办更加便捷化,2月3日起,市人社局将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启动特事特办流程。各级人社部门在经办过程中,将做到随报随办、简化程序;事实清楚的,快速认定。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