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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2020年1月30日,群众举报乐清市芙蓉逗号西点烘培店高价出售口罩,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500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每个4元的价格出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支付凭证,当事人以每个3.5元的价格从某中间商购进该批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当事人行为虽不构成哄抬价格,但是未按规定备案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且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备案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1月30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二1月31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王女士的投诉依法前往盐盆街道某药店现场检查,王女士提供购买的包装上无中文标识、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的标有“KN95”字样的口罩及电子支付记录,现场另查获无中文标识的且无合格证明的“KF94”防护口罩646个,涉案货值金额1.3万余元。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供货商资质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单据等合法来源凭据,涉嫌销售“三无产品”及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局已依法对其立案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案件三2月2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所接到南岳镇村民吴某举报,他从微信朋友圈购得的“飘安”牌子口罩可能是假冒的。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查,发现吴某购得标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口罩13200个,经检查,该批口罩质量极差,结合“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于网上的声明函,执法人员认定该批口罩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四2月3日上午,根据举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城东街道产业功能区永和二路1号乐清市沁心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于1月22日以1.5元/个的价格从外购进“海氏海诺”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25日开始以14.9/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该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现已被立案查处。案件五2月12日,根据线索,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乐清市柳市镇的林某阳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1月26日通过微信从一个河南人处购进标有“飘安”字样商标及“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医用口罩20000只,支付货款14000元及快递费576元。至案发时,该批口罩已销售完毕,销售额总计51948元,获利37372元。根据《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当事人经营的该批一次性使用口罩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犯罪。2月13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乐清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本文来源:市场监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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