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售卖电子烟构成非法经营罪,结果被判刑还被处罚金。近日,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李某非法经营罪一案,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3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
2017年上半年,江苏人胡某某发现电子烟比较流行,于是就在网上开店做起电子烟生意,并积累了一些客户。同年7月份,因淘宝网对销售电子烟的商家进行产品下架处理,胡某某就开始用微信销售电子烟烟弹。有乐清买家在购买后发现并无戒烟效果,感觉上当受骗,遂向警方报案。截至被查获,胡某某销售电子烟烟弹金额至少32万余元。由于电子烟烟弹在国内没有企业生产销售,也没有正当进口渠道,所以胡某某的电子烟烟弹都是由非法渠道获取的。在日本工作的吉林人李某正是给胡某某提供电子烟烟弹的“代购”。“我在日本免税店见过很多中国人都带电子烟烟弹回国,我就想着多少能赚点钱。”2018年至2019年,李某就给胡某某代购了电子烟烟弹540条,销售金额达16.49万元。
2019年6月,胡某某和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同年8月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时,初步反映胡某某有上家1人。”检察官说,“这显然不符合常理。”细致的检察官通过胡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进行仔细分析,发现了多笔胡某某购买或销售电子烟烟弹的交易,均涉及不同上家、下家。检察官以此为线索,对这些上家和下家进行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从本案中挖掘出胡某某的上家4人,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醒
电子烟的虚假宣传,使得大众被它错误吸引,从而开始普及。实际上,电子烟与传统烟叶制成的香烟都属于“烟草制品”,且都属于国家专营的范畴,擅自售卖电子烟烟弹就会像本案一样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掌上温州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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