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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虹桥]最新规定!4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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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03-28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
[attachment=657898]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attachment=657899]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attachment=657902]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01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02




ETC后付费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03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04




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05




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attachment=657900]



五、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attachment=657901]



六、业务咨询
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
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高速公路(ID:zggsgl)、交通运输部
编辑:周泉 校对:叶琳
责编:李俊  监制:王若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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