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补充通告
乐防〔2020〕23号
根据浙江省最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乐防〔2020〕22号)有关内容补充通告如下:
一、从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下同)所有来乐、返乐人员,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解除集中隔离前,一律按规定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符合解除医学观察标准的方可解除隔离;隔离期间出现发热等异常症状的,按规定及时处置。
三、核酸、血清抗体检测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上食宿费用由个人自理。
四、全市市民近期原则上非必要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必须前往的,务必向所在村(社区)和用人单位提前报备,并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五、乐防〔2020〕22号《通告》其他规定内容不变。
特此通告
乐清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6月17日
来源: 乐清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