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根据统一部署,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条例》,实施首日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电动自行车不按车道行驶、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以及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遮阳雨篷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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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未戴安全头盔的“骑士”被罚。余甘棠 摄
截至昨日18时许,乐清交警部门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692起。
当天7时50分许,司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市区乐湖路与西金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他因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民警依照新《条例》对司某出具处罚决定书,这也是《条例》实施首日乐清交警出具的第一张处罚单。
在首日整治行动中,还有不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出现一次违反多项违法行为被查处。当天14时40分许,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妻子外出购物,途经市区良港东路与清远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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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民警发现,张先生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而且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现场民警依法对张某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违法载人以及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等多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并现场向其宣传《条例》相关规定。
据悉,下一步交警部门将以宣传教育与严查严管相结合的方式,继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赶快来复习一下重点吧!
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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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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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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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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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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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
●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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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25km/h),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乐清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海虹 通讯员 余甘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