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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虹桥]乐清女子偷拍庭审视频,被罚100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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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07-18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旁听庭审是公民的权利,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权利参加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庭审,但公民参加旁听庭审必须遵守庭审规则,否则可能面临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日前,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旁听人员程某违反庭审规则偷拍庭审,不仅不听法官制止,还百般狡辩,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1000元决定。

日前,乐清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乐成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庭前,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宣布开庭后,经办该案的黄法官再次重申了法庭纪律,告知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attachment=666407]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黄法官发现一旁听妇女程某在拍照。黄法官予以制止,并要求程某上交拍照的手机,她依然我行我素,不愿上交手机。在黄法官的再三坚持下,她很不情愿地交出手机,并嘟囔着认为法官在小题大做。

法院工作人员将程某带到谈话室询问调查,该妇女不仅不配合,反而大声喧哗,称自己没有拍照和录像。法院工作人员将手机解锁后,发现手机相册里有两段庭审录像。程某狡辩称,是旁边的人不小心碰到她,启动了手机拍摄键,她对此事不知情。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录像画面稳定,而且是环着审判庭录制的,从原告席、审判台法官席到被告席和旁听席环视拍摄。法院工作人员将证据摆在程某面前,程某还是百般狡辩、拒不承认,后又狡辩称法庭没有告知其庭审纪律,称其不知道不能拍照录像才录了视频的。

程某,58岁,乐成街道人,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在她居住的社区与建设单位之间,故其前来旁听。

乐清法院认为程某作为旁听人员,在法庭已经两次宣读法庭纪律的情况下,仍用手机对庭审现场进行拍摄,且被发现后拒不承认,其行为已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

法条在线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法庭规则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庭审纪律

[td=1,1,100.0000%]

01

当事入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td=1,1,100.0000%]

02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td=1,1,100.0000%]

03

开庭时,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提电话、传呼机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td=1,1,100.0000%]

04

审判庭内所有台面不准摆放饮料;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得乱扔垃圾。

[td=1,1,100.0000%]

05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td=1,1,100.0000%]

06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td=1,1,100.0000%]

07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乐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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