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李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了路边的路灯杆,头部受到撞击,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当时,李某的酒精含量达229毫克/100毫升,远远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
但李某家属却认为,李某的死亡与这根路灯杆的设置不无关系:“事发路段是县道,路灯杆设置没有经过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这个路灯李某就不会死。”于是,将安装路灯杆的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740284.2元。
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系因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该损害结果镇政府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设置路灯杆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