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经同意向住宅小区住户发放广告传单,泰顺县两家健身俱乐部分别被处以人民币30000元和25000元的罚款。8月25日,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这两家健身俱乐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是《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出台后,我县首次开出的,针对向住宅发送广告行为进行罚款的罚单。[attachment=66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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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上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康欣名邸、华鸿等多个小区物业人员举报称在其小区内各户主家门口的墙上粘贴有大量的小广告,门前、走道也随处可见。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小区进行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小广告是某健身俱乐部的宣传单,上面印有该健身房的商家信息及宣传内容。在取证过程中,还当场查获一名正在发放小广告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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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住宅发送广告”的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罚款金额的设置,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但是广告法对这种违法行为具体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并不明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出台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执法主体,使《广告法》能真正落地。 此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温馨提示广大市民朋友,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从事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接下来,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对小广告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提升我县市容长效管理机制,为营造更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来源:泰顺县文明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