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普顿外汇”传销案抓获的几名骨干人员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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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普顿平台运行以来,对外宣称为注册在印度尼西亚的外汇投资公司,其在未获得外汇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为由,向平台注册会员收取不低于1000元美金的外汇交易保证金,只要选择该平台外汇交易操盘团队,就可以稳定赚取高额收益。
此外,该平台还制定一系列奖励制度、奖励措施,诱骗、激励加入者以发展下线人员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通过设立会员“盈利分享”分级奖励机制,发展平台会员。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乐清市招贤路出租房和双雁大厦6楼出租房内通过授课、面谈、转发与普顿平台相关文章图片以及创建普顿微信群等方式组织、宣传传销活动,发展普顿外汇平台下线会员,引诱朱某乙、应某某、王某某等人作为其直接或间接下线会员并分别发展下线参与投资。
2019年3月份,朱某甲伙同王某某、朱某乙、林某某等人创办温州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便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应某某等人在公司创办后,介绍下线会员到公司授课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会员。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伙同潘某华等人在虹桥镇名品广场店内等处,通过面授、转发与普顿平台相关文章、图片以及创建普顿微信群等方式组织、宣传传销活动,引诱他人作为其下线会员并分别发展下线参与投资。
其中,朱某甲直接发展下线会员16729人,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4500万元以上;万某某发展下线会员2815人,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628万元以上;朱某乙发展下线会员5155人;王某某发展下线会员674人;应某某发展下线会员797人。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5名被告人以“普顿外汇”平台为依托,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达到120人以上且层级达到3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5名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且5名被告人系初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本文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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