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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某某,男,住江西省修水县上奉镇,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上奉镇,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张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侵权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方某某、张某甲未取得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在乐清市某村一房子以贴牌的方式生产假冒正泰商标的电气产品并出售。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方某某指示张某甲,将8箱货送到乐清市某物流园邮寄销售给内蒙古的客户,次日该8箱货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内有假冒正泰集团商标的自恢复式过欠压保护器1032只、电涌保护器40只,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物品价值52768元。案发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张某甲假冒正泰商标的电气产品至少获利十万元。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乐清市一小区附近被抓获;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江西省修水县家里中被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均与被侵权单位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取得被侵权单位谅解。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849950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断路器、整流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张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甲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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