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乐清中心公园查处一起宠物狗随地乱拉大便案件,执法人员对犬只主人当场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这是自今年7月1日《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后,首次有犬只主人因未清理犬只便溺物而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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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犬只主人当场实施处罚
当天,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相关执法队员在乐清中心公园巡查时,发现一市民所牵犬只“方便”后,未作处理就准备离开,严重影响公共场合环境卫生。
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耐心地向当事人宣讲《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处罚。
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的便溺物。同时,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有关规定,该名养犬人被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在执法队员的宣传教育下,这名养犬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随即清除了犬只的便溺物,并表示今后要文明、依法养犬。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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