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他人手中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然后转手倒卖赚取差价,自认为找到了“发家致富”的捷径,殊不知,这条路通往的是监狱高墙。日前,乐清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对被告人罗某、庄某判处刑罚。
罗某今年37岁,广东清远人。2019年12月,罗某听说买卖野生动物来钱快,便通过微信联系上了做贩卖野生动物“生意”的网友“诚哥”。在对方提供相应的照片和价格后,罗某心动不已,明知买卖羚羊角是非法行为,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于当年12月3日以2220元的价格购买羚羊角一对,后以2750元的价格转卖给下家林某。5天后,尝到“甜头”的罗某继续以1045元的价格购买羚羊角一对,后以1300元的价格进行转卖。
无独有偶,盯上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转卖“生意”的远不止罗某一人。同年12月,抱着可能查不到自己头上的侥幸心理,39岁的河北人庄某微信联系“诚哥”,并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穿山甲鳞片一公斤,后将该穿山甲鳞片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下家周某。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2根羚羊角为高鼻羚羊(赛加羚羊)角,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上述送检的疑似动物组织粉末含有树穿山甲成分,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公安侦查,“诚哥”已于2019年12月14日被警方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罗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已退缴,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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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乐清日报-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叶泱程 通讯员 翁文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