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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
非法经营液化气者无证贩卖瓶装燃气不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对于这些非法售卖“黑气”的经营者
不单单会被罚款
严重的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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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清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燃气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余某、位某、陈某四人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回顾
王某,57岁,安徽宿州人。以前曾在乐清市北白象镇一个瓶装燃气站帮忙开车谋生,后来辞职了。2019年初,王某觉得贩卖瓶装燃气有利可图,但碍于自己没有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能买卖瓶装燃气就放弃了。
后来,王某听闻福建省霞浦市某瓶装燃气站不需要许可证就能买到瓶装燃气,于是驾驶自己的轻型厢式货车到福建购买瓶装燃气,然后运回乐清市柳市镇批发给余某、位某等客户。余某、位某等客户再零售给附近居民。
燃气用完后,空瓶由王某收回,王某再拉这些空瓶到福建那家瓶装燃气站充气。他一般一、两天就去福建一趟。
王某经营的瓶装燃气一般分为15公斤装和5公斤装,贩卖15公斤装的燃气,王某可以赚到20元差价,5公斤装的可以赚六、七元。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其妻子陈某在2019年初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非法经营数额至少984606元,非法获利97160元。被告人位某、余某也均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上家王某处购买瓶装燃气,卖于乐清市柳市镇当地村民非法获利。
目前,被告人王某、陈某、余某均已退出部分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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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位某、余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无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余某、陈某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瓶装燃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销售“黑气”属于非法行为,一旦发现,严惩不贷!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黑气”尽管价格便宜,但是隐患重重,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液化气,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乐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