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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乐清市新华丰KTV包厢内,趁被害人戚某某不备,多次摸其胸部、大腿、阴部等部位。2020年6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乐清市良港大道附近,又趁被害人戚某某不备,摸其胸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多次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前科,可以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取得被害人戚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