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男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为何一分钱不赔?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9月20日下午1点,苏某驾驶货车在平阳县麻步镇撞上一辆轿车,事故造成轿车车主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慌乱之下,苏某驾车逃离。经认定,苏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让苏某意外的是,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予赔付。拿不到赔偿的李某只能将苏某诉至法院。
原来,苏某这辆车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该车辆交强险在事故当天的中午12点(事故发生前一小时)已经到期,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予赔付;而车辆商业险虽然未到期,但驾驶人苏某在事故发生之时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也不予赔付。
经法官释明,苏某悔不当初:“车开了好几天,我应该注意保险到期时间并及时续保的,事故发生时也没有即时下车查看,心存侥幸,最后自食恶果。”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苏某同意赔偿李某1.1万元,随后李某申请撤诉,案件顺利了结。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君律师介绍,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的保险义务随即终止,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关于未到期的商业险,多数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均将逃逸作为免责条款,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经过车主同意,也有利于引导车主及时、正确处置交通事故,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予以支持,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也有权拒绝赔付。
贺君律师认为,本案对广大市民有两方面的警示教育,一方面是车主要关注车险的到期日和生效日。本案提示各位保险到期后出险不予理赔,应当及时续保,此外贺君律师提醒,在实践中还有许多车险是在签署保单次日生效,若在保险生效前出险,保险公司也是不予理赔的。另一方面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切勿逃逸,应当及时报警处置,否则将承担经济损失甚至更为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 黄伟 通讯员 慕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