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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民情]彩票还在手里,奖金被领走?温州一人报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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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6-22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温都记者 蒋文泽
“中奖的彩票还在我手上,奖金怎么被人领走了……”昨天,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反映他遇到的这件蹊跷事:他买了一张体育彩票,结果中奖了,但奖金却被他人领走了。目前,王先生就此事已向鹿城警方报案,鹿城警方已受理,并展开调查。
[attachment=684086]市民:怀疑朋友圈信息泄露,奖金被人冒领
王先生说,6月19日下午3时50分左右,他在鹿城区新田园的一家彩票店购买了一张“体彩,竞彩足球比分”的彩票,彩票合计为200元。昨天凌晨,这张体育彩票所对应的足球赛结束,王先生得知自己的彩票已中奖。兴奋之余,他将彩票拍了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以表达自己的喜悦。
而昨天下午,当王先生再次来到新田园的彩票店时,店主告诉他这张彩票已兑奖。根据彩票店电脑显示,王先生的这张彩票中奖金额6000元,兑奖状态为“已兑奖”,兑奖时间为昨天中午12时26分20秒。但是,至于在哪里兑奖,该彩票店电脑系统无法显示,只显示兑奖点编号为5406096934101。
“彩票明明还在我身上,我又没过来兑奖,彩票怎么已兑奖呢?”王先生怀疑彩票被他人冒名兑奖。随后,他来到了鹿城公安分局黎明派出所报警。
昨天下午3时30分许,记者在黎明派出所见到了王先生,王先生给记者展示了他的中奖彩票。“我怀疑,是因为我在朋友圈发了彩票的照片,所以才导致彩票信息泄露,有人利用我的照片,去彩票店冒领了。”
随后,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他购买彩票的彩票店。在彩票店,记者发现,利用王先生发在朋友圈的照片,确实能在彩票机上扫描出彩票信息及中奖信息。而至于照片能否代替彩票领奖,该彩票店的老板表示,在他们这家店肯定是不行的。
而在该彩票店的一张“兑奖温馨提示”上记者看到,中奖金额不超出1万元的,可到全省所有体育彩票销售点兑奖;兑奖者兑奖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卡和有效中奖彩票原件。
目前,鹿城警方已经受理此事,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attachment=684087]律师:如确系利用朋友圈照片领奖,可能构成犯罪
假设有一名当事人A,他在看到王先生朋友圈后,拿着他朋友圈的照片去彩票店领奖,且成功领取了奖金。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涉嫌犯罪?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自力表示,首先彩票在销售过程中是不记名的,获奖人可通过竞猜方式赢取奖金,中奖后获奖人手上的“彩票”可作为向商家兑换奖金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现A利用王先生的中奖信息成功兑换中奖奖金,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
第一, A利用王先生发在朋友圈的彩票获奖信息,虚构自身为彩票所有权人,向商家兑换相应奖金,商家作为被骗者且处分了中奖奖金,不论王先生还是商家作为受害人,A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那么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而王先生发在朋友圈的照片,只是记录彩票样式的一种形式,A在无法出具彩票原件情况下仍然成功兑奖,彩票店在经营过程没有提供相应的审查义务,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从另一角度分析,A兑奖过程中,商家明知兑奖人非实际中奖人的情况下仍然将该奖金予以兑换,那么商家主观上不存在被骗可能,A可能涉嫌盗窃罪,至于商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具体要看是否存在故意串通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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