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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民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诽谤诋毁他人要担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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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心若无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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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6-22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刷抖音、刷朋友圈,已成为现代人的消遣之一。然而,有些人却利用抖音、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案情回顾


唐三是一家装潢公司的老板。有天,朋友告诉他,在抖音上刷到了几条关于他的视频,视频制作者为同一人。唐三一看,都是诋毁诽谤他的视频,根据内容,立马想到了是他的一个客户李四,因为李四也曾在朋友圈发过对他诽谤的文字。那么,李四作为唐三的客户,为何要这么做呢?原来,因为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双方产生过纠纷。

原告唐三认为,就装修质量问题,双方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就尾款已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四也向其出具了欠条。但之后,李四仍在个人抖音上发布多条视频配上有侮辱性的背景音乐,夸大了所谓装修质量问题的影响范围,给其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所有侵权视频,在发布侵权内容的平台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在媒体上连续七天刊登道歉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被告李四认为,无论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其在发布视频的第五天就已经删除了视频。从视频的组成方式看,是由多张照片组成的,大部分是被告本人照片,涉及原告的图片只占一小部分,且发表的图片和文字内容都是真实的,不存在侮辱诽谤的恶意。针对损失,原告未提供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
考虑到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四向唐三进行口头道歉(当即履行);双方就装修问题的结算以欠条为准履行付款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普法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定要遵纪守法,不因一时之快对他人进行随意诽谤,恶意诋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常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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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语结善缘,恶语伤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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