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某建设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导致市政燃气管道被挖断,已构成违法。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最终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9日,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乐清市某建设公司在城南街道良港东路清远大厦外人行道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初步认定该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涉事公司明知施工范围地下有市政燃气管道,并清楚路灯基坑应采用人工挖掘进行施工以避免毁损燃气管道的情况下,对工人操作挖掘机进行路灯基坑挖掘作业的行为没有制止到位,最终导致市政燃气管道被挖断。执法人员会同燃气管道公司,迅速对案发现场进行人员疏散,拨打119求救电话。在执法人员和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协作下,有效的避免了一场重大燃气爆炸险情的发生。
该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任何施工行为要把安全放在首位,燃气管道被挖断,造成燃气泄漏、甚至会造成爆炸爆燃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故,后果十分严重,特别是在人员密集的地区尤为重要。近年来,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的事故层出不穷,伤亡人数触目惊心,各施工单位一定要吸取燃气事故教训。我局将加强燃气安全工作,坚决掐灭燃气事故多发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