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color= transparent]日前,我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处正常生产状态,主要从事钻头生产,喷砂、磨刀岗位存在其他粉尘(合金)、噪声职业病危害,切口、平头、仪表、土铣、下料、锻打岗位、切口、四坑、四方柄、直槽二坑等岗位存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现场有劳动者谭某正在从事四方柄工作,有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显示谭某为职业禁忌证,不宜从事噪声岗位作业。通过立案调查,查实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该企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谭某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此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处以罚款人民币125000元整。现该企业已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违法行为也已整改到位,本案结案。
相关法律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案件反思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典型案例。从近几年对用人单位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不强,对《职业病防治法》认知缺失,认为已安排劳动者做职业健康检查就已履行义务,对体检结果如何不予处理;二是部分用人单位是对《职业病防治法》认知错识,认为劳动者知道自己是职业禁忌证,但自愿放弃调岗,企业不予调离禁忌岗位不算违法;三是部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法》认知是到位的,清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调离禁忌岗位是违法的,但此岗位是技术岗位,一时半会儿招不到技术人员,就故意不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不将有禁忌的劳动者调离禁忌岗位。
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通过本案,呼吁用人单位一定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发现职业禁忌证劳动者,及时调离禁忌岗位,保护劳动者的身体情况,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来源:乐清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