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认为,根据《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的分类,“头孢克肟”属于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类中的限制使用级; “奥硝唑”属于硝基咪唑衍生物中的限制使用级;“帕珠沙星”属于喹诺酮类中的特殊使用级。 乐清市虹桥镇杏南村第一卫生室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属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的“其他医疗机构”,在该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医师王迪娒经由原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授予的抗菌药物处方权仅为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但其在执业过程中开具了包含奥硝唑的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和包含帕珠沙星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故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存在使用1名仅取得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王某某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28张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1张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 因当事人使用1名仅取得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王某某开具了28张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和1张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属于《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服务类第77点规定的违法程度较重。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已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乐清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接诊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患者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下架退热、止咳药品; 乐清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1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十个一律”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乐防〔2021〕7号)要求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应严格落实“二码联查”等防疫措施。 故当事人于2021年12月9日存在未下架退热药品、未落实“二码联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3、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