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两卡”人员
被判处刑罚的公告
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息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布。
鲍某庆,男,26岁,乐清市智仁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以及绑定的电话卡出租给他人,协助转移涉案资金109万余元,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张某新,男,32岁,乐清市仙溪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卢某成,男,19岁,乐清市芙蓉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谢某勇,男,19岁,乐清市岭底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
吕某倩,女,24岁,乐清市虹桥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5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王某银,男,38岁,乐清市蒲歧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大量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王某飞,女,41岁,乐清市虹桥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及朋友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王某龙,男,33岁,乐清市蒲歧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受雇参与操作转账,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全某豪,男,32岁,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林某阳,男,36岁,乐清市乐成街道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乐清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
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3月24日
注:个案中罪犯具体情况、所涉卡数以及帮助转移资金的事实等情况影响量刑。
警方提醒
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
是违法行为
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
切勿抱着侥幸的心态
触碰法律底线
乐清公安将对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对涉嫌犯罪的涉“两卡”人员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2022,愿天下无诈
来源:乐清公安
内容提供丨乐清市反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