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购票进入景区出现了意外,景区应该负责吗?近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去年7月,小刘没有购买门票进入庐山景区的龙首崖景点,多日后经她父母报案,警方在景区找到了小刘的尸体。经查,她在7月26日进入景区的当天已经坠亡。小刘的父母要求判令景区赔偿90万元的诉求被驳回。景区是否该负责和小刘是否购票有关系吗?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公平责任在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记者专访了此案主审法官和民法专家。
女大学生未购票进景区后坠亡父母起诉景区索赔90万元 2021年7月26日,女大学生小刘进入庐山风景名胜区龙首崖景点后失踪,8月6日,她的父母向庐山公安局报案,警方于8月10日在龙首崖下方约60米处找到一具尸体,经DNA比对确定死者身份为小刘。经过侦查,小刘在进入景区当天坠亡,未被发现。
主审此案的江西省庐山市法院法官黄达介绍,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小刘进入景区是通过登山小道,并没有购买门票。小刘在高中时曾因学习压力大,患上轻度抑郁症,在事发前曾与母亲发生争执。综合法医检验报告、父母提供的线索以及其他调查结果,警方确认排除他杀。经过庐山景区安全管理部门协调,保险公司对小刘的父母给予4万多元的补偿。签完调解协议后,小刘的父母将庐山景区的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认为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90多万元。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按照民法典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也包括像庐山这样的景区,他们作为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具体来说,像庐山这样的景区在一些危险地段有没有安装护栏,有没有风险提示,有没有人员巡查,一些特殊地段有没有监控等,
如果景区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再出现伤亡或者一些意外,景区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
法院审理认为景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庐山景区管理部门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对小刘的坠亡是否要承担责任?黄达介绍:“法院审理认为:龙首崖景点作为开放式户外景点,
沿途设有安全警示牌,在临崖观景台设有1.2米高的护栏,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排除他杀的情形下,结合小刘生前患有轻度抑郁症、独自出行、事发前与母亲争执、抛弃行李以及景区安全保障措施齐全等情况,
推定小刘死亡系自身故意造成,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朱巍强调,
并不是因为小刘没有购票进入景区,景区就不承担责任,而是景区能证明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不担责。他表示:“第一,对于景区来讲,买票与不买票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应该有的。第二,景区对买票的人持票进入景区承担的责任要高一点。因为买票之后,有时候票里面会有一定的保险,而且在票面会有相关的地图,购票后消费者就变成了景区邀请你来的合同的相对方,所以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率要高一些。有一些不买票的,特别是爬野山的,有的甚至这个地方‘景区’都是带引号的,连管理者都没有的,一旦造成损失,对赔偿的额度、责任的认定,相比正规的景区和直接购票进去的游客责任要低得多。”
司法实践中
应合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阐述了景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黄达说:“这样一个年轻生命的意外离去,的确让人悲痛,但是当事人的观念固守‘有损害就要有人来填补’,
‘人死为大’的道德观念长期以来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影响,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 ‘公平责任’。不合理的维权、谁闹谁有理只会破坏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在死者连门票都没购买的情况下为其争取了意外理赔,尽到了人道主义精神,不应当再为此承担其他责任。”
朱巍分析,公平责任曾经长期被扩大化使用,依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要在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朱巍表示:“在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基础之上,才有可能考虑公平责任。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这个责任主体没有责任,当然就不适用于公平责任,所以这个案件的不适用公平责任,我觉得是正确的。”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