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经验不足、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日前,乐清市一村书记郑某某向乐清法院作出了书面检讨。郑某某因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法院处罚款5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年底,乐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得知当地某村将分配国有滩涂回收分红款,村民每人可分配2万元。该村当时有13人涉案被执行,执行标的多则20余万、少则几万。乐清法院为此向村委会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村委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依法扣留相应被执行人的分红款。
但是,村书记郑某某没有把协助执行通知当回事,仍将分红款全部发放,从而严重妨害了法院的强制执行。
事发后,经办法官联络了该村法律顾问、前任村书记、驻村干部等人,通报了情况,这时,郑某某才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作出了书面检讨,并承诺协助追回此前已经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分红款。
目前,郑某某已经协助法院追回执行款共计26万元。
法官心语
破解执行难,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若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法院的协助要求不理解、不配合,会大大降低执行工作效率,因此请各方积极履行法院要求的协助执行义务,如拒不执行,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素材来源:虹桥法庭
来源:乐清法院